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规定,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总数约200个左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照《命名办法》规定,结合命名总量和本地实际,推荐示范市(地、州、盟)和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突出基层导向,把握类型均衡。
(四)根据《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截至2020年有效期满名单见附件3)。
二、材料报送
请于6月30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工作经验材料、初验报告、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材料﹝市(地、州、盟)还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各1式2份报送至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参见附件2。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司 王晶
电 话:010-66508618
邮 箱:gjmwcj@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
邮 编:100800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20年4月1日